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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馳名商標的發(fā)展歷史第五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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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階段,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重新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2009年又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細則》,對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制度更趨完善。
為了與 TRIPS協(xié)定和修改后的《商標法》相銜接,2003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重新制訂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該規(guī)定首先重新界定了馳名商標的定義,并對相關公眾進行了概括:
第二條本規(guī)定中的馳名商標是指在中國為相關公眾廣為知曉并享有較高聲譽的商標。
相關公眾包括與使用商標所標示的某類商品或者服務有關的消費者,生產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務的其他經營者以及經銷渠道中所涉及的銷售者和相關人員等。
這一界定將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也囊括在內。由于《商標法》已有對馳名商標保護范圍和認定考慮因素的規(guī)定。《馳名商標認定和保護規(guī)定》在細化名商標認定考慮因素的同時,著重對馳名商標的行政認定程序方面作了定,使馳名商標的認定和保護更具操作性。
在馳名商標的認定方面,該規(guī)定不再直接規(guī)定馳名商標的認定機關為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其第五條規(guī)定:
在商標管理工作中,當事人認為他人使用的商標屬于商標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情形,請求保護其馳名商標的,可以向案件發(fā)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禁止使用的書面請求,并提交證明其商標馳名的有關材料。同時,抄報其所在地省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這一規(guī)定改變了原來事前統(tǒng)一認定的方式,改為在商標管理工作中就個案針對當事人維權中的申請而作出認定。事實上,在這個規(guī)定頒布之前法院已經在個案判決中以商標是否馳名是案件審理中的事實問題為由直接對商標侵權糾紛中涉及的馳名商標進行個案認定了。這一規(guī)定既是與國外制度的銜接,也是馳名商標保護制度發(fā)展的必然結果。
為推進商標戰(zhàn)略的實施,規(guī)范馳名商標的認定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于2009年又頒布了《馳名商標認定工作實施細則》,對馳名商標的認定程序進一步細化與規(guī)范,以促進馳名商標認定工作進一步制度化、規(guī)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切實維護商標權人的合法權益,健全知識產權保護體系,優(yōu)化創(chuàng)新環(huán)境,促進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fā)展。
第六階段,最高人民法院針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實踐中的問題,分別于2002年10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2009年4月頒布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馳名商標保護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規(guī)范司法裁判中馳名商標的認定。
2001年《商標法》確立馳名商標保護制度后,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司法實踐開始了馳名商標司法認定的實踐。從此馳名商標的認定徹底地實行個案認定、事后認定的原則。上述兩個司法解釋的頒布對馳名商標司法認定中出現(xiàn)的一些普遍性的問題作了解釋,試圖統(tǒng)一實踐中的認定標準,為馳名商標的認定質量提供一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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