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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管理主體和被監(jiān)管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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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主體分為農產品地理標志持有人(即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yè)行政主管部門。

一、證書持有人與被管理對象

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申請人經國家農業(yè)部做出登記決定并公布后,頒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至此,申請人成為農產品地理標志的證書持有人,對該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管理。證書持有人應當具備下列能力:

(一)具有監(jiān)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能力。

(二)具有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的能力。

(三)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持有人的管理對象主要是向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單位和個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的,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載明使用的數(shù)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

符合下列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可以向登記證書持有人申請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

(一)生產經營的農產品產自登記確定的地域范圍。

(二)已取得登記農產品相關的生產經營資質。

(三)能夠嚴格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技術規(guī)范組織開展生產經營活動。

(四)具有地理標志農產品市場開發(fā)經營能力。

二、管理內容

證書持有人的管理內容主要是受理使用申請人的申請,對使用申請人的申請進行考察和審核,符合使用條件、具備責任承擔能力的,進行授權許可使用,并簽訂許可使用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載明使用的年限,使用的數(shù)量、范圍及相關的責任義務。監(jiān)督和管理農產品地理標志及其產品的生產和市場流通環(huán)節(jié);為地理標志農產品生產、加工、營銷提供指導服務,宣傳并推廣地理標志。細分一下,大致可以歸納為下列內容:

(一)對產品生產、加工、營銷等提供指導服務。 ’

(二)制定產品生產細則。

(三)定期對使用人產品品質、質量進行監(jiān)督抽查。

(四)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

(五)查驗產品的品質特征是否達標。

(六)查驗產品生產地域范圍是否與規(guī)范描述一致。

(七)檢查地域范圍內各使用人是否按規(guī)范要求生產。

(八)跟蹤產品登記后市場占有率,品牌影響力是否提升。

(九)建立規(guī)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

(十)對標志使用人使用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

(十一)監(jiān)控是否有超范圍使用標志的情況。

(十二)監(jiān)控是否有冒用、濫用標志的情況。

三、權利義務

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持有人享有以下權利義務:

(一)審核使用人提出的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經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shù)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二)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應當建立規(guī)范有效的標志使用管理制度,對農產品地理標志的使用實行動態(tài)管理、定期檢查,并提供技術咨詢與服務。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權利:

(一)獲得使用許可后,免費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公共標識與地域產品名稱相結合標注。

(二)可以在產品及其包裝上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可以使用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進行宣傳和參加展覽、展示及展銷。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使用人需要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向農產品地理標志證書持有人提出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申請,經持有人審核符合標志使用條件的,按照生產經營年度與標志使用申請人要與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簽訂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協(xié)議,在協(xié)議中載明標志使用數(shù)量、范圍及相關責任義務。

(二)印刷農產品地理標志應當符合《農產品地理標志公共標識設計使用規(guī)范手冊》要求。

(三)自覺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jiān)督檢查;保證地理標志農產品的品質和信譽;正確規(guī)范地使用農產品地理標志。農產品地理標志登記證書持有人和標志使用人不得超范圍使用經登記的農產品地理標志。

(四)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人應當建立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如實記載地理標志使用情況,并接受登記證書持有人的監(jiān)督。

(五)農產品地理標志使用檔案應當保存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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