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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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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著作權罪一罪與數(shù)罪的界限問題,主要指本罪與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交叉問題。通常情況下,侵犯著作權罪中行為人所實施的“復制發(fā)行”他人作品,“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復制發(fā)行”錄音錄像制品以及“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這四種犯罪行為本身都已包含了銷售,而未經(jīng)許可復制的他人作品、錄音錄像制品,出版的圖書、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本身也屬于侵權復制品,那么對于包含出售行為的構成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行為構成一罪還是數(shù)罪?《解釋》第2條規(guī)定:“實施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權罪,不實行數(shù)罪并罰。
實施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侵犯著作權的犯罪行為,又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而予以銷售,構成犯罪的,應當數(shù)罪并罰?!督忉尅返牡谝环N情形中,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又銷售該侵權復制品,實際上是一種事后不可罰的行為,就如盜竊物品后又銷售贓物一樣,后一行為是前一行為的自然延伸或自然延續(xù),所以一般不將之獨立出來進行獨立評價,除非刑法有特別規(guī)定?!督忉尅返牡诙N情形中,侵犯著作權犯罪行為的對象并不是銷售行為的對象,銷售的是“明知是他人的侵權復制品”。所以這兩個行為已是不相關的兩個獨立行為,前者構成侵犯著作權罪,后者構成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理應實行數(shù)罪并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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