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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某個商標的“強商標”性質(zhì)不足以說明其偽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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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jù)意大利最高上訴法院于2015年2月17日發(fā)布的第3118號裁決,面對由來已久的關于相似標志之間混淆的問題,該案裁定對由Valentino SpA擁有的具有象征意義的商標“ Valentino”進行假冒,由佛羅倫薩時裝球衣有限公司(Florence Fashion Jersey Ltd.)擁有的象征性商標“ Giovanni Valentino”的商標。上述標志標志著相同的產(chǎn)品并具有相似的象征性元素,并帶有“ Valentino”這個名稱:Valentino SpA擁有的商標-自1979年起注冊–由在“幾何圖形”中放置的字母“ V”組成,而偽造標志(由1988年佛羅倫薩時裝公司注冊)由橢圓形的字母“ V”組成,形成字母“ G”。

在這種情況下,鑒于缺乏新穎性,Valentino SpA起訴了Florence Fashion Jersey Ltd.,以便宣布“ Giovanni Valentino”商標無效。根據(jù)著名時裝公司的報道,這兩個商標可能會在客戶眼中造成混淆,原因是:(i)區(qū)分標志的相似性,即幻想和標記屬于同一類別的產(chǎn)品,(ii)相同商標的思想和概念上的重要核心,是獨特的,由幾乎以相同樣式繪制的“ V”字母(Valentino先生的名字縮寫)組成。

此外,盡管Valentino SpA在兩位設計師的名聲之間存在巨大差距,但他們聲稱上述商標之間的相似性誤導了公眾,認為字母“ V”和字母“ G”可能是指,無論如何,都是設計師Valentino Garavani的縮寫。盡管偽造商標由于花哨而被定義為“強”,但下級法院和上訴法院的初審法官還是確認了原告商標之間的混淆。

最高法院認為,隨之而來的商標假冒“強”商標,不僅是在差異或修改是相關的情況下,而且在它們不重要的情況下,僅是當使用了身份或意識形態(tài)重要核心的情況下,才假冒該商標。代表偽造商標的態(tài)度。換句話說,在經(jīng)過變更和修改后,原始商標的意識形態(tài)重要核心是否仍然保持“不變”(即與第二商標不混淆),第一個商標的保護權將終止,因為它不允許擁有特定商標(即使是“強”)的公司也禁止其他公司使用商標如果其產(chǎn)品與另一家公司的產(chǎn)品的獨特性保持不變,則類似但不會造成混淆。

在這種特殊情況下,最高法院通過適用上述原則裁定,F(xiàn)ashion Jersey Ltd.注冊的商標的特征是組成多樣,從而使其與起訴公司的徽標完全不同,因此,不僅可以區(qū)別對待基于分析性評估,最重要的是基于整體和綜合評估,考慮到所有主要的圖形和視覺元素以及標準消費者的平均感知能力,在奢侈品的情況下產(chǎn)品,則可以更準確地選擇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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