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流程:
訴爭商標申請人趙某,1998年6月設立北京*聯(lián)商標咨詢服務部,2003年5月申請訴爭商標,2003年7月設立北京*聯(lián)*商標代理公司。
2005年商標異議,2009年異議不成立并生效,2014年10月,訴爭商標轉讓給本案第三人武某;
2016年4月,國美電器對訴爭“國美”商標提出無效宣告請求,2018年4月,商評字[2018]第70141號《關于第3574427號“國美GUOMEI”商標無效宣告請求裁定書》認定:
無效宣告不成立,商標維持注冊。
2019年12月,一審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6204號判決:“被訴裁定對國美公司援引引證商標一主張2001年商標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知產(chǎn)庫注:馳名商標條款)保護的無效理由未予審理,存在漏審,構成程序違法,應予撤銷”,遂撤銷被訴裁定。
2020年12月,二審判決公開:撤銷一審,駁回起訴。
二審判決對“一事不再理”是實體還是程序問題,新舊法如何銜接問題,有詳細論述,具體學習二審判決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