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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就注冊商標的變形使用發(fā)布共同實踐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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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nèi)容摘要:

該共同實踐做法為注冊商標變形使用是否改變其顯著性特征的認定確立了一般性原則,并以示例形式對于注冊商標使用過程中增加要素、減少要素、修改部分特征以及組合變形時的顯著性特征的改變情況做了說明。


2011年歐洲商標和外觀設計網(wǎng)絡成立(EuropeanTradeMarkandDesignNetwork),是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重點推動的商標及外觀設計領域的合作項目。隨著這一項目的逐步推進,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與各成員國國內(nèi)知識產(chǎn)權局的合作得到顯著增強,用戶組織也發(fā)揮更加重要的作用。該合作項目的一個重要目標是在參與的各知識產(chǎn)權局間形成一系列共同實踐做法(CommonPractice)。我們此前整理過的相關中文介紹詳見文末鏈接匯總。

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近期在其官方網(wǎng)站上發(fā)布了關于注冊商標變形使用的共同實踐做法(英文:CP8CommonPracticeon‘Useofamarkinaformdifferingfromtheoneregistered’,該共同實踐做法以下簡稱為CP8)。CP8主要為注冊商標的變形使用確定了一般性原則。

CP8現(xiàn)已可在歐盟知識產(chǎn)權局網(wǎng)站查閱并下載,英文PDF文件共計36頁,大小約1815KB。就CP8主要內(nèi)容,我們在此簡要總結(jié)介紹如下:

1.CP8的適用范圍

CP8為評估注冊商標在變形使用時是否改變了原注冊商標顯著性特征提供了一般性原則,并舉例進行了說明。CP8涉及的注冊商標類型主要為純文字商標、純圖形商標及文字圖形商標,相應地,CP8對于這些商標的變形使用列舉了以下四種情形:

增加要素(Additions);

減少要素(Omissions);

修改特征,例如字體、大小、顏色、位置等(ModificatioofCharacteristics,e.g.typeface,size,colours,position);

上述變形的組合(Combinationofchanges)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問題不在此次CP8的考慮范圍內(nèi):

立體商標、位置商標、圖案商標、顏色商標及其他非傳統(tǒng)類型商標的變形使用;

描述、顏色聲明和免責聲明對注冊商標變形使用評估結(jié)果的影響;

通過使用增強顯著性及其對注冊商標變形使用評估結(jié)果的影響;

真實使用的定義及成員國主管機構的審查辦法;

評估真實使用時需要考慮的因素的定義(即地點、時間和使用范圍);

為了證明標識的真實使用而提交的證據(jù)類型(例如目錄、發(fā)票、價目表或調(diào)查);

與異議、撤銷和/或無效相關的程序性事宜;

對于阻卻實施的法律限制的描述(特別是成員國主管機構方面);

語言問題(所有示例均為英文,且假定相關公眾能夠理解)。

2.對注冊商標變形使用進行評估的一般原則

根據(jù)CP8,在評估注冊商標的變形使用是否可被接受時,應采取如下兩個步驟:

步驟一:首先對注冊商標進行評估,特別是要考慮注冊商標那些具備顯著性和視覺主導性的要素。

步驟二:通過對于注冊商標和實際使用商標的一對一的比較來評估商標實際使用中發(fā)生的變化以及這些變化的影響,尤其要評估那些影響注冊商標顯著性特征的要素在實際使用中是否被呈現(xiàn)以及是否被修改;涉及到對于這些變化的影響的評估時,還應考慮到注冊商標本身的顯著程度的高低。

3.CP8列舉的商標變形使用的不同情形

(3.1)增加要素

如下表紅色示例所反映的,原則上,如果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程度一般或較低,則該注冊商標在使用過程中增加某一顯著性要素,將會改變該注冊商標原有的顯著性特征。但是,如下表綠色示例反映的例外情況,如果新增要素并不對注冊商標發(fā)生影響而被視為與之相獨立,則不會改變該注冊商標原有的顯著性特征。


如下表所示,原則上,如果注冊商標本身的顯著性程度一般,在增加非顯著性要素或是低顯著性要素后,通常并不會改變該注冊商標原有的顯著性特征,無論這些新增要素是否在視覺上占據(jù)主導位置。


(3.2)減少要素

如下表所示,一般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是由若干個顯著性要素構成,那么在使用過程中減少了某一顯著性要素,則很可能被認定為對該注冊商標顯著性特征的改變。例外情況是這些被省略的要素因其大小和/或位置使其難以被相關消費者所察覺。


如下表所示,通常情況下,如果注冊商標具備平均程度的顯著性,那么在使用過程中減少某一非顯著性要素,則往往并不會改變該注冊商標的顯著性特征。


(3.3)修改特征(例如字體、大小、顏色、位置等)

對于純文字商標而言:

如下表所示,原則上,如果文字商標僅是其呈現(xiàn)形式(特別是字體、風格、大小、顏色或位置)在使用中發(fā)生變化,且該商標的文字內(nèi)容在使用過程中仍可辨認,則并不會改變該文字商標的顯著性特征。


但是,如下表所示,如果文字商標(尤其是該文字商標的顯著性較低的情況下)的呈現(xiàn)形式發(fā)生變化且使得該商標的文字內(nèi)容無法辨認,則其顯著性特征將被認定為發(fā)生改變。


對于純圖形商標而言:

純圖形商標的顯著性通常來自于其圖形要素的某一特定呈現(xiàn)形式。因此,如下表紅色示例所反映的,一般來說對于圖形要素的呈現(xiàn)形式的改變很有可能會改變其顯著性特征;例外情況則為下表中的綠色示例,即,當被改變的圖形要素并非注冊商標顯著性的主要組成部分時,則可能不會改變商標的整體顯著性特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純圖形商標的整體顯著性程度較低,則即使是較少的修改也可能改變商標的整體顯著性特征。





對于文字-圖形組合商標而言:

一般來說,當某一要素對于顯著性特征的貢獻越大,則對其進行修改就越有可能改變商標的整體顯著性特征。下表中的示例反映了這一原則在不同情形下的應用。


(3.4)前述三種變形的組合

實踐中需要注意評估是否某一種變形(增加、減少或修改)足以使注冊商標顯著性特征發(fā)生改變且其他形式的變形對此不具有決定性影響;但是如果并沒有哪一種變形使用占據(jù)主導地位,那么需要綜合各種變形形式進行整體評估。


標簽:南昌 渭南 延安 楚雄 三門峽 鄭州 濰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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