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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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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福建質量管理

作者:李朋敏

一、對《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概念的必要說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十八條:“商標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的在先權利,包括當事人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權利或者其他應予保護的合法權益。訴爭商標核準注冊時在先權利已不存在的,不影響訴爭商標的注冊?!?br />
二、大數(shù)據(jù)研究結論

(一)《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適用相關法律依據(jù)

1.《商標法》第七條。

2.《商標法》第九條。

3.《商標法》第五十六條。

4.《商標法》第五十七條。

5.《商標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

6.《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注冊商標、企業(yè)名稱與在先權利沖突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

7.《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

(二)《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在先權利”的具體內容及適用條件

1.著作權。20份判決支持

損害他人在先著作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該作品具有獨創(chuàng)性,符合作品的構成要件;②該作品的著作權歸屬于權利主張人;③該作品完成日期在訴爭商標申請日之前;④訴爭商標與該作品實質性相似,且訴爭商標申請注冊人具有接觸該作品的可能性。

2.商號權。22份判決支持

損害他人在先商號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商號的登記、使用日應早于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②該商號在中國相關公眾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③訴爭商標的注冊與使用容易導致相關公眾產(chǎn)生混淆,致使在先商號權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損害。注意,對于商號權的保護不宜擴大到不類似的商品上。

3.姓名權的商品化權。4份判決支持

損害他人姓名權的商品化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某一自然人的姓名具有較高的知名度;②已與該自然人主體形成對應關系,則該姓名作為一種符號,可能成為連接該自然人主體與商品或服務的橋梁。此時若許可將他人姓名申請注冊為商標,則可能對該自然人的姓名權造成損害。

4.企業(yè)名稱在先權。15份判決支持

損害他人企業(yè)名稱在先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企業(yè)名稱注冊申請日早于訴爭商標注冊申請日;②履行法定手續(xù)。

5.商標專用權。10份判決支持

商標往往是商業(yè)成果和商業(yè)信譽的載體,即承載企業(yè)所享有的商業(yè)利益。

損害他人商標專用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對于馳名商標而言是否具有攀附名牌的故意。一般注冊商標同類保護,注冊的馳名商標跨類保護;②使用易使消費者產(chǎn)生混淆。具體常表現(xiàn)為醒目使用。

6.商標先用權。4份判決支持

損害他人商標先用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需要具有在先使用的客觀事實,即要求在權利人申請商標注冊以前,在先使用人已經(jīng)連續(xù)使用了該商標;②商標先用權附著的商品與商標專用權附著的商品應是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③在先使用的商標應具有一定的影響。

7.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1份判決支持

損害他人在先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外觀設計專利權較訴爭商標而言是否屬于“現(xiàn)有的在先權利”;②是訴爭商標標識與外觀設計是否相同或者近似;③訴爭商標指定使用的商品與外觀設計使用的產(chǎn)品是否相同或者類似。

8.其他在先合法權益

(1)知名商品特有名稱。2份判決支持。商標審查司法實踐中,將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的“在先權利”擴大理解為包括“在先合法權益”?!爸唐诽赜械拿Q”屬于反不正當競爭法所保護的合法權益,應當認定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在先權利范疇。

(2)域名權。1份判決支持。域名屬于民事權益的一種,應當屬于《商標法》第三十二條所保護的合法權益。在先域名經(jīng)過使用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后即成為訴爭商標注冊的障礙。

認定訴爭商標損害他人在先域名權的,應具備以下要件:①有域名注冊證書、公證書等其他證據(jù)證明其享有在先權利;②使用在某一領域,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③訴爭商標與在先域名在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有較大關聯(lián)性,構成類似服務;④容易導致相關公眾誤認為兩者之間存在特定聯(lián)系,使在先域名權可能受到損害。

(3)在先使用并形成一定規(guī)模下所享有的權利。1份判決支持。從以上具體支持的判例支持理由主要集中于兩個方面角度講,一是注冊時間;二是建立聯(lián)系。

(三)例外情況

商標申請對在先權利尤其是作品名稱、角色名稱等權利是否造成損害需要證據(jù)證明。當事人需要從獨創(chuàng)性、知名度、指定商品的關聯(lián)性、注冊申請人的惡意性、在市場上是否造成混淆誤認等方面提供材料證據(jù)。例如,兩者無法確認使用的先后順序,若原告先行注冊,但是被告在某地區(qū)的相關公眾中已建立起較高的知名度,享有良好的商業(yè)信譽的情況下。后者對此情況完全不知。被告如果能出具相關證據(jù)證明自己的在先權利,則構成合理使用。

三、總結

在先權利保護的核心在于認定在先權利存在及在后商標注冊對在先權利的損害?!渡虡朔ā返谌l的中將在先權利作為一項完整的權利予以保護,但判斷該項在先權利的基礎并不依據(jù)商標法,而是依據(jù)“在先權利”所依附的法律,如著作權的判斷應當以著作權法為依據(jù)。只要根據(jù)在先權利相關的法律規(guī)定認定該“在先權利”為完整的權利,就應當作為《商標法》第三十二條中的“在先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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