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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代理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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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權代理,也稱著作權代理,是指版權代理公司或代理人接受作者或出版機構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就達成有關作品的著作權轉讓或使用許可所進行的中介事務。

這種代理機構(人)首先出現(xiàn)在文學領域,一般稱為文學代理人。在英國最為發(fā)達,后又在美國被廣泛采用,歐洲其他一些國家也有版權代理機構。1875年蘇格蘭的小說家和詩人喬治?麥克唐納請他的好友亞歷山大?斯特拉羅出版社的審稿人亞歷山大?勃羅克?瓦特為他出售小說的著作權。由于當時著作權保護的范圍僅僅限于圖書的印刷發(fā)行所以早期的文學代理人只是替作者找一個較好的出版社,以便討個好價錢。所以,文學代理人雖然早在19世紀末就出現(xiàn)了,但作為一種社會行業(yè),是在20世紀以后才發(fā)展起來的。由于科學技術的迅速發(fā)展,出版及各種傳播工具的日益進步,著作權范圍不斷擴大,作者獲得的經(jīng)濟權利也日漸增多(諸如出版權、改編權、影印復制權、廣播權等)。為了便于專心從事創(chuàng)作,作者需要尋找代理人替他們處理轉讓版權或授權使用作品、收取版稅等各種事項。于是在歐美各國,就出現(xiàn)了一種代表作者與使用作品的單位或個人談判而簽訂各種合同,并從中收取傭金的職業(yè)。從事這種職業(yè)的人,就叫做文學代理人。他們受作者的委托,代表作者與出版公司、唱片公司、電臺、電視臺、電影制片公司、劇場等使用作品的單位或個人進行談判并簽訂合同。合同的條件事先征得著作權人的同意,合同簽訂后要將副本交給著作權人,然后收取版稅并及時送交著作權人。談判得越好,掙得的版稅越多,他們從中提取的傭金就越多。就圖書來說,傭金為版稅的10%,也有少數(shù)為版稅的15%。此外,在作品出版后,文學代理人或代理機構還負責將社會上對作品的評論,特別是報刊上的書評資料收集起來交給著作權人。

他們還指導那些尚未成名的、他們認為有前途的青年著作權人,幫助他們修改作品,使這些作品得以出版,并建立個人之間的感情,以便將來從這些人身上收取更多的傭金。今天版權代理的內容雖然已經(jīng)不像最初僅僅限于文學作品,而是涉及多種題材作品及電影、電視等類型,但文學作品依然是版權代理最重要的對象。

從法律角度來考察版權代理,它具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征:

.代理人的代理活動必須以被代理人授權為前提版權代理機構必須事先取得作者或出版社的授權,即事先必須接受作者或出版社的委托然后才能就某一項具體的版權業(yè)務開展代理活動。如果沒有作者或出版社的明確授權,版權代理機構就不能貿然進行版權代理。

.代理人必須以被代理人的名義進行活動版權代理機構作為版權交易的中介組織,它在版權交易中擔當?shù)氖恰凹~帶”角色,發(fā)揮的是“橋梁”作用,其本身并不享有版權,也不是版權的實際使用者.因此在交易活動中,它不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活動,而只能以委托人(作者或出版社)的名義進行活動。

.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版權代理機構的代理活動源于作者或出版社的委托,因此只要是授權范圍內的正當行為.就對被代理人具有一定的約束,其法律后果應由作者或出版社承擔。

從全球來看,版權貿易比較活躍的國家,其版權代理業(yè)也都非?;钴S。在這些國家中,中小型出版社一般將版權貿易事務委托給代理公司處理。即便是一些大的出版社也往往將部分或全部版權貿易事務委托給版權代理公司來做。一些代理公司已發(fā)展為具有強大經(jīng)濟實力、形成龐大網(wǎng)絡、具有極強推銷能力的大公司。由于版權代理公司在信息、對外版權貿易經(jīng)驗、人才、資源等方面存在著許多出版社無法比擬的優(yōu)勢,因此利用版權代理公司開展版權貿易工作對出版社來說非常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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