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效實施義務原則 根據TRIPS協定第一條第一款,成員應使TRIPS協定相關規(guī)定“得以有效”(shall give effect)實施。(TRIPS協定第一條第一款英文原文規(guī)定為:?Members shall give eff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Members may,but shall not be obliged to,implement in their law more extensive protection than is re-quired by this Agreement,provided that such protection does not contraven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Members shall be free to determine the appropriate method of implementing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ment withintheir own legal system and practice.但是對于“shall give effect”的中文意義,在國內存在不同的翻譯表述,張乃根教授對比分析了不同的翻譯表述,認為應當更準確的譯文表示應為“有效實施”,本文亦贊同此種觀點。參見張乃根WTO爭端解決機制論———以TRIPS協定為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這意味著各成員政府必須無保留的在其國內通過立法、行政與司法,使TRIPS協定商標注冊義務成為有效實施的法律制度。成員自加入WTO之日起,除過渡安排(TRIPS協定第六十五、六十六條規(guī)定了自1995年1月1日起成員實施TRIPS義務的過渡期。)外,其國內商標注冊制度應與TRIPS協定相一致。該原則要求成員不僅應不抵觸,而且必須不折不扣的履行相關義務(TRIPS協定的起草與談判過程中的研究可以說明“得以有效”的表述旨在強調成員政府實施該協定的義務不局限于通過立法改變域內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與TRIPS協定的任何抵觸之處,而且要求其行政與司法的實施與TRIPS協定的一致性。轉引自張乃根. WTO爭端解決機制論———以TRIPS協定為例[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140.)。該原則是履行TRIPS協定下商標注冊制度義務的首要原則,TRIPS協定爭端解決也強調該義務是首要的最重要的義務之一,成員必須切實有效的在國內法中實施TRIPS協定的各項規(guī)定。本文第三章論及的綜合撥款法案中也體現了這一要求。
(二)不抵觸義務原則 TRIPS協定第一條第一款第二句規(guī)定“成員們可以,但沒有義務通過法律實施比本協定要求更廣泛的保護,只要這種保護與本協定的規(guī)定不相抵觸”。這一規(guī)定為成員承諾并履行最低標準義務之外的義務設置了紀律要求。所有成 員有效實施的義務限于TRIPS協定文本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義務(minimumobliga-tion)范圍之內,任何成員提供超出這一義務范圍的知識產權保護,反而必須承擔不抵觸義務(盡管TRIPS協定設定了最低標準的義務,但是也有許多國家愿意接受更高水平的保護標準。See Correa,Carlos M Correa.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the WTO and developing countries:The TRIPS agree-ment and policy options[M]. Zed Books,2000:8)。就商標注冊制度而言,WTO成員可以在TRIPS協定所規(guī)定的最低標準之外,為商標注冊申請人提供更為有利的注冊條件,但是不得抵觸TRIPS協定。例如成員可以為非視覺可感知商標提供注冊,但是此類商標也應具有顯著性特征;成員也可以設置異議程序,但不得抵觸確權效率的義務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