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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的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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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產權制度是資本主義商品經濟和近代文化、科學技術發(fā)展的產物。知識產權制度從產生至今雖只有三百多年的歷史,但它對推動全人類文化藝術的繁榮、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對經濟與社會生活的巨大影響,已日益為人們所公認。
縱觀知識產權制度在世界史上演進的軌跡可知,知識產權并非起源于任何一種民事權利,而是起源于封建社會的“特權”。這種特權,或由君主個人授予,或由封建國家授予,或由代表君主的地方官授予。如在版權方面,16世紀中葉,英國皇家通過特許證形式給出版商以特別授權,但并未涉及對作者利益的保護。在專利方面,1236年,英王以特許方式授予一位市民享有15年制作色布的壟斷權。在商標方面,13世紀的歐洲,因行會盛行,為保證行會對外的壟斷和利益,官府許可行會使用一定的標記。
知識產權從“特權”到“立法”,是工業(yè)革命和科技發(fā)展的必然結果。1624年英國《專利法》、1857年法國商標法的頒布,奠定了現(xiàn)代工業(yè)產權的基礎;1709年英國版權法的頒布,則標志著近代著作權制度的產生。
英國1624年《專利法》源于中世紀特許制度,是在對中世紀特許制度改造的基礎上產生的。該法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專利權授予真正最初的發(fā)明人;②專利必須在英王所轄范圍內具有新穎性;③專利權持有人有權獨占性制作、使用其發(fā)明的物品或方法;④專利權的行使不得用于哄抬物價、妨礙正常交易、違反法律或損害國家利益;⑤專利權的保護期為15年。它的產生對于英國勞動力價值論的實現(xiàn)、工業(yè)資本主義的產生及現(xiàn)代產權制度的確立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法國1857年制定的《關于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制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是世界上第一部具有現(xiàn)代意義的成文商標法。該項法律來源于《法蘭西民法典》第1382條和1803年、1809年的兩個“備案商標法令”。它的主要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商標可以進行注冊;②注冊時不進行審查,只要不明顯違背公序良俗均可注冊;③商標權利來源于使用,但使用與否并不影響注冊的效力;④注冊的意義在于作為財產的證明;⑤注冊商標的效力在于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在民事上則是在先的使用構成抗辯;⑥注冊商標的優(yōu)勢還在于如果被侵犯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該法的最大貢獻在于率先將使用與注冊引入商標法律制度。
英國議會于1709年通過了《安娜法》。該法規(guī)定,作者是第一個應當享有作品中的無形產權的人。印刷出版者或書商與作者各自應享有不同的專有權:印刷出版者或書商依法對他們印制與發(fā)行的圖書享有翻印、出版、出售等專有權;作者對已印制的書在重印時享有專有權,對創(chuàng)作完成但尚未印制的作品也享有同意或禁止他人“印刷出版”的專有權。一般作品的保護期從出版之日起14年,如果14年屆滿而作者尚未去世,則再續(xù)展14年;對于該法生效日(1710年4月1日)前已出版的作品,一律保護21年(自法律生效日算起),不再續(xù)展。學者普遍認可,從主要保護印刷出版者轉為主要保護作者,是《安娜法》的一個飛躍,也是版權概念近代化的一個突出標志。
隨著世界文化和科學技術交流的不斷加強和發(fā)展,資產階級為了在激烈的商品競爭中求生存、求發(fā)展,就需要大量地采用新技術,用先進的科技、文化換取巨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而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使科學技術研究的廣泛性、復雜性及難度日益增加。特別是在19世紀末到20世紀初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走向壟斷的過程中,資本主義國家為適應資本、商品與技術輸出,以及市場從國內走向國際的需要,逐步建立了國際知識產權制度。
1883年,法國、比利時等國在巴黎共同簽訂了《巴黎公約》,并據(jù)此成立了保護工業(yè)產權聯(lián)盟。1886年,法國、德國等國在伯爾尼簽訂了《伯爾尼公約》。隨著國際知識產權交流的擴大,此類公約、協(xié)定不斷增加,先后有1891年的《制止商品來源虛假或欺騙性標志馬德里協(xié)定》和《馬德里協(xié)定》、1925年的《海牙協(xié)定》、1952年的《世界版權公約》、1957年的《尼斯協(xié)定》、1958年的《保護原產地名稱及其國際注冊里斯本協(xié)定》、1961年的《羅馬公約》和《保護植物新品種國際公約》、1970年的《專利合作條約》、1971年的《唱片公約》和《斯特拉斯堡協(xié)定》、1973年的《商標注冊條約》、1974年的《衛(wèi)星公約》、1977年的《布達佩斯條約》、1982年的《避免對版權提成費雙重征稅的馬德里多邊公約》等公約。
為了更有效地在國際上保護知識產權,協(xié)調各締約國間的關系,貫徹和實施各個公約,《建立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公約》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爾摩簽訂,并于1970年4月26日生效。根據(jù)這一公約建立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是聯(lián)合國保護知識產權的一個專門機構,管理著除《世界版權公約》以外的上述所有有關知識產權的公約。
1989年9月在埃斯特角發(fā)表的部長聲明中將知識產權連同服務貿易和投資措施列入烏拉圭談判議程。經各國代表激烈討論,最后達成了《TRIPs協(xié)議》,由同時成立的世界貿易組織管理。該協(xié)議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代表著當今世界對知識產權保護的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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