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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侵權復制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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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內容(《刑法》第218條)
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刑法》第217條規(guī)定的侵權復制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概念和特征
銷售侵權復制品罪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銷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權、鄰接權的非法復制、出版、制作的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音、錄像、計算機軟件、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shù)額巨大的行為。本罪的特征是:
(1)客體: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著作權人或鄰接權人享有的著作權或鄰接權,以及國家文化市場的管理秩序。
(2)客觀方面: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銷售侵權復制品的行為。這里的銷售一般指將侵權復制品出賣給消費者,包括零售與批發(fā)兩種形式。犯罪對象是侵權復制品。
(3)主體:本罪的主體,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
(4)主觀方面: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非故意即過失不構成本罪。
三、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認定
1.區(qū)分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非罪的界限
區(qū)分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復制品罪與非罪應把握兩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主觀上須是故意,且以營利為目的,過失銷售侵權復制品的,即使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也不構成此罪。二是區(qū)分一般的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和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界限,一般的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范圍較大,只有達到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的銷售侵權復制品行為才構成本罪。
2.區(qū)分銷售侵權復制品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
兩者區(qū)分的界限是犯罪對象不同,即“假”商品種類不同。銷售侵犯他人著作權復制品的,侵犯的對象是文化精神產品,且這些產品雖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權,但產品的質量可能是符合要求的,具有同合法產品同樣功能的使用價值,如盜版的圖書、CD唱盤等。而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其犯罪對象是生產、生活資料用品,這些假產品是名符其實的假貨劣貨,使用后可能危及人的健康,破壞社會經濟秩序。
四、銷售侵權復制品罪的處罰
對銷售侵權復制品罪,違法數(shù)額巨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此外,單位犯有本罪的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按上述量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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