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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遭受侵害時著作權人可以采取的臨時措施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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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臨時措施,是指在起訴前,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如鄰接權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果不及時制止這種侵權行為,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將會遭受難以彌補的損失,因而請求人民法院采取責令侵權人停止有關行為或者財產保全的措施。責令停止有關行為是行為保全或者訴前臨時禁令,就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發(fā)現(xiàn)侵權人即將實施或者正在實施侵權行為時,為了能夠及時地制止這種侵權行為,先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依法禁止侵權人所實施的行為的請求,然后再到法院提起訴訟的一種法律制度;財產保全是指在訴訟前,人民法院對于因情況緊急不立即限制財產轉移,將會使利害關系人的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失,而采取的財產保全措施。
依《著作權法》第49條可知,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處理前款申請,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3條至第96條和第99條的規(guī)定。依《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第26條可知,軟件著作權人有證據(jù)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其權利的行為,如不及時制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時,可以依照《著作權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提起訴訟前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和財產保全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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