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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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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商標法律制度自誕生時起至今已歷百年滄桑。百年間中西法律文化之間的碰撞,使中國商標法在被動接受西方固有模式的過程中,也逐步形成了一些具有深刻時代烙印的鮮明特色。其中,對于商標權采取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保護制度,成為商標法律制度中最與眾不同的“中國特色”。
中國的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前即已萌芽。自清末商約談判中商標權保護問題被首次提出后,隨之產生的1904年《商標注冊試辦章程》仿照列強模式建立了初步的商標權司法保護制度。但進入民國后, 1923年北洋政府時期的《商標法》在商標權司法保護程序啟動之前加入行政評決程序,極大地削弱了法院在處理商標權爭議案件中所能發(fā)揮的作用。 1927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后,更是直接規(guī)定商標權保護的行政先置程序,使各級法院均不再直接受理商標侵權案件,這顯露出商標權行政保護制度的雛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商標原有的識別功能被異化,行政管理功能被強化,對商標權的保護基本陷入停頓。直至改革開放以后的1982年,我國政府才重新頒布了《商標法》,并確立了商標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并行的雙軌保護制度。此后《商標法》歷經1993年、 2001年和2013年三次修改,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不斷加以完善,并一直沿用至今。
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有其深刻的歷史和社會根源:我國古代數千年政治制度中形成的行政兼理司法傳統(tǒng)是其制度根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實施長達30年的計劃經濟體制是其經濟根源;在我國《商標法》立法過程中所采用的部門主導立法模式是其現實根源;來自外部世界的,源源不斷地推動我國知識產權法律制度被動發(fā)展的國際壓力是其特殊根源。多種原因交織在一起而形成的合力,催生了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這一特殊現象。
根據現行《商標法》的規(guī)定,面對商標侵權行為,商標權利人既可以選擇要求商標行政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也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尋求救濟。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這兩種方式并行適用,各自都有完整的處理程序,都可以對侵權行為進行認定,也都有各自的執(zhí)法手段。和司法保護方式相比,商標權采用行政保護方式具有主動執(zhí)法、專業(yè)性強、高效便捷等諸多優(yōu)點,能有效地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責任,降低維權成本,但同時也容易產生裁決結果不公正、執(zhí)法隨意性大、執(zhí)法權相沖突等問題,在某些情況下甚至會影響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反觀司法保護方式,盡管在公正性方面可能強于行政保護方式,但也存在著審判能力不足、地區(qū)發(fā)展不平衡、當事人維權成本高等諸多問題,從而限制了商標權利人的選擇適用。
2008年頒布的《中國知識產權戰(zhàn)略綱要》和2013年新修改的《專利法》都表明,知識產權雙軌保護制度正在由行政保護主導向司法保護主導過渡。法律的制定者們已經意識到,商標權行政保護和司法保護兩種制度存在著交叉和重疊,在某些方面會產生沖突,其結果將可能最終影響到國家知識產權戰(zhàn)略的實施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實現。
商標權屬于私權,商標法也應當歸于民法。對商標權的保護必須尊重其私權屬性,遵循私權原則。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是一柄雙刃劍,在一定時期內的確加強了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但另一方面卻也破壞了法治的基本原則,從長遠來看無法真正實現保護權利的目的。在商標權雙軌保護制度的未來發(fā)展中,應當逐步將商標行政管理機關的行政管理和行政執(zhí)法職能相分離,把行政執(zhí)法職能交由統(tǒng)一的專業(yè)行政執(zhí)法機構行使;設立商標侵權專業(yè)鑒定機構,將商標侵權糾紛的受訴法院擴大至基層法院,擴大司法保護范圍;逐步將現有的行政保護方式納入司法保護體系之中,實現從行政和司法雙軌保護制度向司法單軌保護制度的轉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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