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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混淆在商標領域的概念最早來源于美國,與之相反的是正向混淆。大體意思為:消費者通常會認為使用大面積廣告、推廣鋪設下的商標宣傳,才是是商標的所有者。例如加多寶和王老吉,大家都普遍認為加多寶“占理”,其實際上卻恰恰相反,理虧者才是最“心虛”的,只有通過鋪天蓋地的宣傳來坐實商標使用權,這樣就造成了商標混淆,也就是反向混淆理論。
在以有的案例中,藍色風暴算是一個比較出名的螞蟻啃大象的案例。浙江麗水一家叫做藍野公司的小企業(yè)在2003年注冊了一個“藍色風暴”商標,適用于32類的飲料。并在隨后使用了該商標用于產品宣傳和銷售。2005年百事可樂公司也推出了以“藍色風暴”為主題的銷售活動。所以藍野將百事可樂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宣判藍野公司勝訴,幾乎滿足了該公司的所有勝訴要求。
商標作為一種將產品與來源結合起來的產物,其本質作用就是用來區(qū)分不同商品之來源的,如果任由大公司在占有經(jīng)濟、資源的條件下,利用大面積的宣傳、廣告效應肆意搶占他人注冊商標,那么原告通過努力創(chuàng)立的商標就可能被他人侵占,對此法律是堅決不允許的。所以注冊商標是保護自身利益的最終武器,希望大家可以理解好、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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