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商標法》并不禁止注冊與國際非專利名稱相似的商標。因此,在對與國際非專利名稱基本相似的商標提出異議的情況下,巴拿馬的知識產(chǎn)權(quán)法院并沒有基于與國際非專利商標相似的理由拒絕申請。盡管如此,在某些情況下,法院仍以誤導為由駁回了由與國際非專利名稱基本相似的詞語組成的商標的注冊(當沒有證據(jù)表明被對立商標識別的藥物在其商標中具有組成相關(guān)的有效成分),并違反公共秩序,因為將其用作商標可能會引起消費者的困惑,從而危害公共健康(Sanofi-Aventis訴Quimfa International Corporation SA,第54/2009號決議,第一司法區(qū)第八民事巡回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