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在CIVC訴Sheng Yan Yi Mei(2015)一案中,認定《商標法》第16條是在中國援引地理標志保護的法律依據(jù)。在此基礎上,《商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解釋,地理標志可以注冊為證明或集體商標。但是,除了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之外,法規(guī)并未排除地理標志的保護。確定法律保護是否合理以及在何種程度上適當保護的關鍵在于,該指示是否事實上已經(jīng)發(fā)揮了作用。相關公眾中的來源標識符。地理標志是否已在中國注冊為集體商標或認證商標不是在中國受到法律保護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