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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權濫用:俄羅斯法院的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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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羅斯法律規(guī)定,商標權應禁止任何未經授權的使用。在2009年3月26日的第5/29號聯合決議第62段中,俄羅斯聯邦最高法院和俄羅斯聯邦最高商事法院(由于司法制度改革,后者已合并為最高法院) (2013-2014年)中規(guī)定,商標所有人的要求在商標在俄羅斯有效之前不得被拒絕。

當時,法院有權拒絕保護權的商標權利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第10條的情況下的基礎上的國家注冊行為上的商標構成權利濫用。

在國家注冊商標為濫用權利和不正當競爭

根據2006年7月26日第135-FZ號《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商標局可以根據反托拉斯機構認定獲取和使用該商標專用權的決定,撤銷商標注冊。商標是不正當競爭行為(法律第14.4條)。

認為競爭對手在商標注冊中沒有權利和合法權益的公司,可以向反托拉斯機構提起訴訟,并提供支持索賠的證據。在訴訟過程中,必須確認商標所有者是為了在同一個市場上獲得優(yōu)于競爭對手的不正當利益而獲得注冊的,并且其行為已造成(或可能造成)損害。通常,這種情況與那些以公司名義注冊的名稱有關,盡管事實上其競爭對手已經使用了很長時間。

這種情況的一個很好的例子是ANTIGRIPPIN [antiflu]。自從七十年代起,不同的制造商就在俄羅斯使用這種名稱作為藥品的名稱。但是,在2007年到2009年之間,該名稱是以俄羅斯公司“ Natur Produkt” JSC的名義注冊的,作為藥品包裝的一部分。注冊后,所有者開始向銷售ANTIGRIPPIN藥品的公司發(fā)出停銷通知,包括“ Anvilab” LLC,該公司以相同的名稱生產該藥品。相信在如此長的時間內,不應允許任何人獲得俄羅斯使用的藥品名稱的專有權,因此“ Anvilab” LLC與反托拉斯機構共同發(fā)起了一項訴訟,該裁決發(fā)布了一項決定,承認對注冊和使用該藥的行為商標作為不正當競爭行為。俄羅斯《關于保護競爭的法律》以及《巴黎公約》第10之二條禁止這些行為。此后,“ Anvilab” LLC向俄羅斯商標局提交了反托拉斯機構的決定和商標注冊ANTIGRIPPIN已終止。同時,由于“ Anvilab”有限責任公司的客戶偏離了從“ Anvilab”有限責任公司購買藥物的行列,后者提出了一項要求賠償損失(利潤損失)的行動,要求賠償16.6億盧布(約3200萬美元)??紤]到“自然產品”股份公司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是由反托拉斯當局確立的,并且有造成損害的有力證據,法院滿足了“ Anvilab” LLC的訴訟,并全額判給了損害賠償。最高法院維持了法院的裁決(第56-23056 / 2013號案件)。

最高法院認為,在建立尋求撤銷商標的人的合法利益時,應考慮商品的相似性。

但是,應該指出,濫用權利原則只能在反托拉斯當局提起的程序中適用,也可以由法院考慮對商標局處理商標無效訴訟的決定提出的上訴而適用。在后一種情況下,商標局有權僅基于絕對和相對理由審議有關名稱可注冊性的爭議。同時,在對商標局的決定向知識產權法院提出上訴時,即使該問題不是商標審查的主題,申訴人也可以提及濫用權利原則。辦公室。例如,在第SIP-475 / 2015號案件中,知識產權法院得出的結論是,為了承認一個人的行為是權利的濫用,意圖不公正地行使權利以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意圖應該是成立。那時,權利的濫用應該足夠明顯;不能根據假設得出結論。法院必須查明商標所有人的真實意圖,并根據《民法》第10條和實際情況,法院有權將某人在商標注冊方面的行為確認為濫用權利?;蛟卺槍ι虡司竹g回商標的決定提出上訴的案件中進行不正當競爭商標無效訴訟。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可以撤銷商標局的決定,并要求商標局使相應商標的注冊無效。

在不使用取消行為中濫用權利

不使用取消行動是可以由知識產權法院處理的另一種商標爭議。基本上,在這幾樣的糾紛,原告必須證明他在商標的撤銷合法權益,而商標所有者應提交使用的充分有效的證據商標在俄羅斯關于商品和服務其商標是注冊。屆時,根據《關于解決知識產權保護糾紛的案件的法院慣例審查報告》第41段(經最高法院主席團于2015年9月23日批準),如果使用證據涉及商標中列出的相同(相同)商品注冊證書,但不是類似商品(包括打算用作成分和成分的商品)。

在上述審查的第40段中,最高法院進一步解釋說,針對相同或相似名稱提交商標申請的事實本身不能被視為由于不使用而取消商標注冊的正當理由。申訴人還必須證明對相同或相似商品或服務使用有爭議商標的意圖(在審閱中,參考了2014年10月24日知識產權法院的決議SIP-259號案) / 2014)。

因此,最高法院認為,在建立尋求取消商標的人的合法利益時,應考慮商品的相似性,但在商標使用的證據方面,不應考慮其相似性。顯然,這種方法會使商標所有人處于非常不利的地位,因此不應作為一般規(guī)則。

幾個月后(2015年12月),最高法院審理了商標為“ Angi Sept”(Theiss Naturwaren GmbH擁有)的案件,其中對著名商標采取了上述規(guī)則的例外規(guī)定。在這種情況下,商標被知識產權法院主席團取消,部分原因是商標所有者未能證明已針對其注冊商標的所有商品使用了商標,但是只能對類似商品使用。

盡管最高法院采取了上述方法,商標所有人還是向最高法院經濟糾紛司法機構提起上訴,聲稱在這種情況下應適用商品相似性的論點。最高法院在2016年1月11日的第300-EC15-10765號裁決中得出結論,在許多情況下,使用商品和服務的身份識別標準無法解決保存商標注冊的問題而不會破壞爭議各方的權利平衡。

因此,法院指出,應考慮一套標準,包括商品相似性的標準。為了有效保護馳名商標,該標準的重要性應提高。最高法院裁定,商標所有人已經在俄羅斯市場上經營了10年之久,公司的商品以及商標都非常受歡迎。在這種情況下,并且考慮到索賠人撤銷(甚至部分地)制造類似商品的事實,該商標可能導致誤導消費者,使他們對商品生產者產生誤解,并以商標名聲蒙蔽公司的聲譽及其聲譽,即可能給競爭對手帶來不公平的優(yōu)勢。此外,最高法院指出,由于不使用商標而取消商標的目的是讓其他人為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注冊相同或相似的商標,而不是通過取消商標來將競爭者趕出去。

有鑒于此,最高法院承認申訴人的行為是不公平的,并推翻了知識產權法院主席團的決定,并駁回了《民法》第10條基礎的案件。

商標侵權訴訟中濫用權利

過去,俄羅斯法院很少(如果有的話)運用濫用權利原則,并且在大多數情況下,在商標所有人提起的商標侵權案件中都授予永久性禁令。但是,最近的趨勢表明,法院非常關注權利人的行為,并仔細評估了商標和權利要求的注冊目的。趨勢的變化是由“新技術”有限責任公司發(fā)起的一系列案件起訴的,這些案件的名稱與索賠人名稱中注冊的商標相似。

在特別考慮了針對Perfetti van Melle的案件之后,法院仔細審查了該案件的所有情況(第14-10320 / 2014號民事案件),并確定根據商標局的數據庫,索賠人是記錄的所有人超過300種商標,并且自有爭議商標注冊之日起已經超過18年,并且沒有提供其所有者使用該商標的證據。

此外,根據知識產權法院的決定,有爭議的商標因未使用而被終止注冊。此外,被告人(Perfetti van Melle)提供了有關索賠人向僅包含金錢索賠的其他生產商提起若干訴訟的信息。

隨后,法院得出結論,基于商標法第10條的規(guī)定,不應禁止商標所有人意圖防止商標所有者本人在不使用商標的情況下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名稱的濫用行為。民法典和《巴黎公約》第10條之二。當時,法院考慮了商標注冊的目的以及商標所有人沒有有效使用該商標的證據以及不使用商標的原因。最高法院于2015年7月23日對第310-EC15-2555號案件作出的裁定也采用了同樣的方法。

結論

如上所述,對于商標糾紛,濫用權利原則是一種很新的現象,它使法院能夠考慮到特定案件的所有情況,并作出平衡合理的公正判決。這種趨勢應該使誠實的生產者感到樂觀,并鼓勵他們即使在傳統(tǒng)方法失敗的情況下也能成功處理復雜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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