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quán)訴訟通常是由于兩個看似無關(guān)的產(chǎn)品或服務(wù)的意外交集所致。有時,所謂的侵權(quán)產(chǎn)品被拒之門外。在這種情況下,由于可能與卡夫(Kraft)的餅干桶品牌(Cracker Barrel)混淆,因此禁止了餅干桶餐廳在雜貨店出售食品。(Kraft Foods Group Brands LLC訴Cracker Barrel Old Country Store,Inc.等人,第七巡回上訴法院,第13-2559號,2013年11月14日)稀釋為Kraft Cracker Barrel商標的風險奶酪的價格過高,以至于餅干桶餐廳無法在餅干店名稱下的雜貨店中出售其食品(甚至是非奶酪食品)。但是,“餅干桶”可能會繼續(xù)在“餅干桶”餐廳出售其“餅干桶”食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