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和不正當競爭訴訟中禁令性救濟的要求表明,如果沒有這種救濟,原告將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最高法院于2006年在eBay訴MercExchange LLC,547 US 388(2006)中的判決中,排除了專利訴訟中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推定,并裁定專利所有人必須證明其擁有永久性禁令的權利。盡管eBay并非商標案件,但許多聯(lián)邦法院開始偏離長期以來對商標訴訟中不可彌補的損害的推定。法院在商標中是否可以推定這種損害方面存在分歧侵權案例,鼓勵論壇購物,并破壞了《蘭納姆法》(Lanham Act)的保護消費者目的。雖然某些法院不承認不可彌補的損害賠償?shù)募俣ǎ紤]到eBay擁有無所不包的損害,其他法院要么在未解決eBay的情況下承認不可彌補的損害,要么質疑eBay是否消除了不可彌補的損害的假定[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