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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專利局:不重新檢查相同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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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從上訴當事方之間的復檢兼具原始的和新近提出的權利要求中的專利,上訴聯(lián)邦巡回美國法院裁定,在早先的決定當事方之間的相關專利復審有解除的效果collaterally翻供的專利審判和上訴委員會在先前復審中確定的同一問題上未取得新發(fā)現(xiàn)。SynQor,Inc.訴Vicor Corp,案號19-1704(2021年2月22日,聯(lián)邦法院)(休斯敦,J。),(Dyk,J。持不同意見)。

背景

在2011年,SynQor主張了多項針對Vicor的專利,包括'190專利,'702專利和'290專利。Vicor要求重新審查'190,'702和'290專利,認為'190專利的權利要求在Steigerwald和Cobos這兩個參考文獻上均不具有專利權。SynQor認為,工匠不會將Steigerwald和Cobos結合在一起,因為他們教授的電路工作于不兼容的頻率。

相關專利的過往上訴

在對'702和'290專利進行復審提出的上訴中,委員會確認'702專利提出異議的權利要求并非沒有根據,因為“ [Cobos和Steigerwald]之間的頻率不兼容。”同樣,在發(fā)現(xiàn)SynQor的證據表明Steigerwald和Cobos在不兼容的頻率下工作比Vicor的相反證據更可信之后,委員會基于Steigerwald,Cobos和第三參考文獻的組合,發(fā)現(xiàn)對290號專利提出質疑的權利要求也不是沒有專利權。

SynQor和Vicor此前曾就重新批準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702和290專利對上訴委員會的決定提出上訴。關于290項專利,聯(lián)邦巡回法院確認了有爭議權利要求的可專利性,認為有充分的證據支持委員會的調查結果,即工匠由于頻率不兼容而無法將Steigerwald和Cobos結合在一起。法院還確認了委員會的裁決,裁定'702專利并非非專利,但并未(也沒有要求)得出委員會的裁定Steigerwald和Cobos不兼容。

董事會對'190專利的重新審查

關于'190專利(此上訴中有爭議),委員會發(fā)現(xiàn)Steigerwald和Cobos并非不相容。在斷定'190專利的異議專利對Steigerwald和Cobos不具有專利權時,委員會“沒有說服開關頻率差足以使該組合不合適”。它基于駁回的新理由發(fā)現(xiàn)一項新的索賠不具有專利權,SynQor選擇重新啟動對新索賠的起訴。

'190專利于2018年1月到期。2019年2月,委員會發(fā)布了關于'190復審中的權利要求的決定,再次拒絕了SynQor關于Steigerwald和Cobos頻率不兼容的論點,并得出結論,“證據強烈表明缺乏Cobos和Steigerwald之間的頻率范圍差異。”SynQor提起上訴。

關于'190專利的上訴

在上訴中,SynQor辯稱,從'702和'290專利復審中產生的普通法問題排除應該本已從側面阻止了委員會發(fā)現(xiàn)將鼓勵工匠將Steigerwald和Cobos合并,并且委員會對新提出的決定做出了決定。自從190年專利到期以來,索賠一直是沒有爭議的。

附帶禁止反言原則的適用性

根據最高法院的先例B&B Hardware,“對直接參與一項訴訟的問題的裁定對于第二次訴訟是該問題的結論?!甭?lián)邦巡回法院在其MaxLinear裁決中解釋說,抵押禁止反言可以在行政范圍內以及在其Papst許可裁決中適用于當事人之間的審查(IPR)。因此,行政決定具有“當行政機關以司法身份行事并在各方有足夠機會訴訟之前適當解決有爭議的事實問題時具有排他性的效力。”

法定解釋

在審查普通法禁止反言適用于當事人之間重新審查的可能性時,聯(lián)邦巡回法院首先尋求了法律支持和立法歷史,以了解當事人之間的復議禁止反悔條款是否是普通法排除原則的“廣泛”編纂。法院指出,《美國法典》第35條第315(c)款阻止成功請求當事方進行復審的第三方在被起訴侵犯專利時斷言“根據第三種理由最終確定為有效且可取得專利權的任何權利要求無效。各方提出的或可能已經提出的第三方請求者復審程序”。法院還指出,《美國法典》第35條第317(b)款規(guī)定了相反的規(guī)定,避免了“進一步的有效性挑戰(zhàn)-使用當事人之間的重新審查-針對先前已針對請求者解決了有效性的具體要求”在地區(qū)法院或法院中進行。事前雙方復審。

Vicor辯稱,國會證明其有意在第315、317和4607條的某些例外情況下,對基于新發(fā)現(xiàn)的現(xiàn)有技術或信息提出的挑戰(zhàn)以及在35 USC§312(a)中(美國發(fā)明前法案)取消普通法禁止反言“專利或印刷出版物以前曾被[美國專利和商標]局引用或被其引用或被該局考慮,這一事實并不排除存在實質性的新的可專利性問題?!?br />
聯(lián)邦巡回法院認為復審與普通法禁止反言之間沒有任何矛盾,因為排除并不適用于新發(fā)現(xiàn)的現(xiàn)有技術,而基于先前引用給PTO或由PTO考慮的現(xiàn)有技術的排除僅在“實際訴訟”時才適用。在那種情況下,這樣的主張不會引起“實質性的可專利性新問題”。

陳述和反駁論點和證據的能力

關于“裁決的基本要素”因素,法院指出,復審程序為Vicor提供了“提出證據和法律論據以支持[其]論點的機會,并有公平的機會反駁[SynQor]的證據和論據”。根據判決書的重述(第二個)。法院援引其在Affinity Labs中的裁決說:“與單方復審相反,國會專門為第三方復審請求人提供了充分參與各方訴訟的機會?!?br />
聯(lián)邦巡回法院解釋說,要求方提供論證和證據的規(guī)定將當事人之間復審的“審查性”性質與最初的審查程序或單方復審區(qū)別開來,即使當事人之間的復審是當事人之間的復審不像IPR那樣具有形式上的對抗性,但仍為專利擁有者和請求者提供了足夠的對抗性參與,以便于中立的事實發(fā)現(xiàn)者對問題進行合理的判斷。

與戴克法官的異議(下文討論)相反,多數人認為交叉盤問不是行政裁決的必要內容。

問題排除的適用性

在在重新弗里曼,聯(lián)邦法院的解釋是“[I] ssue阻止為宜僅當:(1)問題是相同的一個在所述第一動作決定;(2)該問題實際上是在第一個訴訟中提出的;(3)解決問題對于在第一個訴訟中做出最終判決至關重要;(4)原告在第一次訴訟中有充分公正的機會對此事提起訴訟。”

相同的問題

聯(lián)邦巡回法院發(fā)現(xiàn),由于它們的開關頻率,有關Cobos和Steigerwald的現(xiàn)有技術電路的兼容性的問題與'290和'702專利復審中確定的問題相同。在《B&B硬件與重述》中,必須對“問題”有足夠的理解,“以防止對本質上相同的爭議進行重復性訴訟”(強調)。

因此,法院認為,即使存在新的或不存在的證據或在以后的復審程序中提出了證據,委員會也無法發(fā)現(xiàn)委員會將Steigerwald和Cobos結合起來,并撤消了委員會對這些主張的決定。

關于新主張的上訴期限

法院還同意SynQor的意見,認為它沒有管轄權來考慮委員會對新的'190索賠的決定,因為'190專利的到期使這些索賠具有可專利性,并且撤銷了委員會關于新索賠的決定。

異議人士

代克法官不同意,將當事人之間的復審程序稱為“審查性的(或審問性的)”,而非裁決性的。戴克法官指出,當事人之間的復審不包括法院式的裁決程序,因此不符合B&B Hardware的要求,因此應適用附帶禁止反言。例如,在當事人之間重新審查后,審查員將控制程序的過程,而不是請求者,包括能夠搜索其他現(xiàn)有技術參考文獻,制定第三方請求者未提出的新拒絕意見,以及對新權利要求提出質疑。戴克法官與專利審查相比,對地方法院的訴訟進行了更大的比較,并指出這種(特別是技術上的)證人的發(fā)現(xiàn)和交叉盤問程序通常沒有這種作法。

練習說明:幾乎沒有待審的跨部門復審程序,但這仍然是一個值得關注的話題。鑒于聯(lián)邦巡回法院的不同意見,從業(yè)人員可以考慮維持論點,包括對索賠的排除,可以在AIA案件中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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