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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紫“撞片”王菲?攝影作品造型相似是否構成抄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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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中國知識產(chǎn)權報/中國知識產(chǎn)權資訊網(wǎng)

  1995年,知名歌手王菲為了致敬鄧麗君,拍了一組《菲靡靡之音》的唱片專輯封面,這組照片在當時引起不小的轟動。近日,演員楊紫為一時尚雜志拍攝了一組照片,卻被不少網(wǎng)友指責這組照片中的人物造型等與王菲的上述封面照片存在相似之處,涉嫌抄襲。對此,楊紫的攝影師發(fā)文否認抄襲:是不是所有人物躺著拍攝的照片都抄襲了王菲的專輯封面呢?如果對方認為構成抄襲,可以去起訴。


  對此,也有網(wǎng)友提出疑問:如果使用同樣的造型、布景元素拍攝就構成抄襲,那么拍攝時用氣球、玫瑰花設置的心形等造形是否都有著作權?拍照時使用的“比心”和“剪刀手”等造型是不是也會涉嫌抄襲?

  那么,攝影作品造型相似是否構成抄襲?造型是否可以受到著作權法保護?來聽聽法律界專家的說法。

  劉文杰(中國傳媒大學教授)

  具有獨創(chuàng)性的平面或者立體造型安排構成著作權法上的作品,這種造型安排可以構成美術作品,即著作權法實施條例所稱的“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將這種造型安排,包括對角度、光線的選擇等拍攝下來,亦可構成攝影作品。在國外,有將他人照片上的元素搭配原樣布置,再拍成照片的侵權案例;在國內(nèi),也有將他人攝影作品再以油畫形式表達的侵權案例。只要將他人在造型安排上的獨創(chuàng)性表達予以挪用,即構成抄襲。如果不是復制具體的線條、色彩、形狀及其他要素所構成的具體造型表達,只是在手法、風格、技巧、主題等方面的借鑒,則只是在思想層面上的使用,不會構成著作權侵權。

  陳紹玲(華東政法大學副教授)

  盡管人物造型和場景本身包含了智力勞動,但并非現(xiàn)有法定類型作品的再現(xiàn)形式,因此,人物造型本身不構成作品。即使新修改的著作權法規(guī)定了“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人物造型本身也不屬于作品。將人物造型認定為作品,與比較法上的案例存在沖突。

  趙虎(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合伙人)

  照片為著作權法上的攝影作品,其能否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受法律保護,主要看這個作品是否具有區(qū)別于公有領域元素的獨創(chuàng)性。對于以人物為主的攝影作品而言,設計造型能充分體現(xiàn)攝影師的獨創(chuàng)性。一般大眾經(jīng)常選用的“叉腰”“比耶”造型,以及選用景點作為背景,這些都屬于公有領域的元素,任何人都可以使用,任何人不能對其主張權利。而一旦拍攝造型加入了攝影師的創(chuàng)意和巧思,就構成不同于慣常拍攝造型的攝影作品。這些作品常見于雜志封面、唱片專輯海報、影視作品海報等,此時相應的作品就具有了獨創(chuàng)性,應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對于主張類似侵權行為存在的權利人來說,保存好權屬證據(jù)及侵權證據(jù)非常重要。權屬證據(jù)方面,權利人應當保留好自己的底稿、發(fā)表稿等重要文件,必要時可以進行作品著作權登記。值得注意的是,作品發(fā)表時間很重要,這決定著構成侵權要件之一的“接觸可能性”是否存在。在侵權證據(jù)方面,因為網(wǎng)絡媒體上傳、刪除信息非常便捷,如果不及時保全證據(jù),那么一旦侵權方刪除相關攝影作品,權利人便無法證明侵權行為的存在。因此,權利人可以自行使用可信時間戳保全證據(jù),也可以到公證處請公證員公證保全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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