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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價值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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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價值的體系就如同金字塔一般,是由多種要素構成、 以多元狀態(tài)存在的。雖然處于這個金字塔頂端的價值——正義 是法律價值永恒不變的絕對超越指向,但是不同的時代、不同 的國家曾產生過無數的正義觀念,具有令人迷惑的多相性。這 些對正義的不同理解必然會導致不同法的價值準則和法的價值 觀念各自內部和相互之間的矛盾,也就是說,在法律價值體系 內部同一層次的各種價值要素的位階是上下浮動的,在社會發(fā) 展的每個特定時期,總是有一種價值處于首要地位,其他價值 處于次要地位,這就是法的價值沖突。

一般來說,法的價值沖突發(fā)生在同一層次的價值準則之間, 而上下層次間的價值則是一種緊密相聯(lián)、融洽一致的包容關系, 上級價值必然高于下級價值,一般不存在發(fā)生沖突的可能。如 果存在諸如正義與自由、秩序與安全之間價值沖突的觀念,只 能說是對法律價值內涵的理解偏差。所以筆者認為,解決法的 價值沖突雖然有很多方面,但是其中最關鍵的還是要解決同一 層次的價值序列(the hierarchy of values)問題。

而在法的各層次價值準則中,處于第二層次的自由與秩序 這一對基本價值的沖突自法律產生以來便是價值沖突最激烈也 是最核心的問題,它們是一對亙古不變的矛盾統(tǒng)一體。在古羅 馬法中,自由的定義是:“凡得以實現其意志之權力而不為法律所禁止者,是為自由哈耶克則認為“一些人對另一些人所 施以的強制(coercion),在社會中被減至最小可能之限度”稱 之為“自由(liberty or freedom)” J 2〕他認為自由分為兩個方面, 即所謂“免于(或擺脫)……的自由" (be free from…)與 “做……的自由"(be free to do…)?!?〕而“所謂秩序,我們將 一以貫之地意指這樣一種事態(tài),其間,無數且各種各樣的要素 之間的相互關系是極為密切的,所以我們可以從對整體中的某 個空間部分或某個時間部分(some spatial or temporal part )所 作的了解中學會對其余部分作出正確的預期,或者至少是學會 作出頗有希望被證明為正確的預期”3)。從哈耶克對秩序冗長 的定義中我們可以看出,他將秩序定義為一種“事態(tài)”,在這種 “事態(tài)”中,人們可以根據要素間相當穩(wěn)定的相互關系作出正確 的預期,從而使行動能避免不確定性。

由二者的概念我們可以發(fā)現,自由與秩序的關系是辯證的 對立統(tǒng)一關系。一方面,良好秩序的建立當然能夠保障個體自 由的普遍實現,個體自由的普遍實現又帶來了相對穩(wěn)定良好的 秩序,二者相輔相成;另一方面,自由與秩序之爭也在法律產 生時起就從未平息,因為秩序必然限制個體自由最大化的實現, 而過分強調自由只能使秩序處于一種不穩(wěn)定狀態(tài)。雖然哈耶克 在《自由秩序原理》中提出一種“自生自發(fā)秩序”(spontaneous order)的觀點,認為秩序是源于人“在應對某即時性環(huán)境的過 程中遵循某些規(guī)則所產生的結果”,不是人有意創(chuàng)造的,而是 “人之行動而非人之設計的結果”。在這種觀點的指引下,自由 與秩序是絕對統(tǒng)一的,秩序因自由而生,二者不發(fā)生沖突的可 能。然而其在后作《法律、立法與自由》中也不可避免地承認 秩序有兩種淵源:在自生自發(fā)秩序以外,還存在一種“組織” 或者“人造” (made)的秩序——“由某人通過把一系列要素 各置其位且指導或控制其運動的方式而確立起來的秩序”。哈耶 克更試圖用一對古希臘的術語“內部秩序”(kosmos)與“外部 秩序”(taxis)來分別指稱這兩種秩序以示區(qū)別,并指出“這一 區(qū)別對于理解社會進程以及對于制定各種社會政策來說都是至 關重要的”。而法律制度所確立的“秩序”是指狹義的“人為 秩序”或稱“外部秩序”。

自由強調的是主體個性的發(fā)揮,而秩序強調的是有序狀態(tài) 的建立與維持,自由難免有打破既有平衡一秩序的趨勢,秩 序有在一定程度上壓抑自由、維持平衡的規(guī)定性。因此它們之 間的沖突就在所難免,無論在任何時代、任何法律之中,它們 都是法學家關于法律價值爭論的焦點。在不同的時代、不同的 國家,由于政治、經濟、歷史等諸多因素的影響,法律對自由 和秩序的選擇傾向不同。從時間維度來看,在封建專制社會, 法律給予了秩序以突出的地位,卻降低了自由的重要性;而在 資本主義時代,法律盡管沒有否認秩序的重要性,但卻將增進 自由視為首要任務;在社會主義國家,法律則試圖消除自由和秩序的差別,其最終(當然是分階段實現的)目的就是要實現 自由與秩序的融合,達致正義的最高點一共產主義,從而消 滅國家制度及其自身。從空間維度來看,這種沖突在以《專利 法》為代表的知識產權法律制度中表現得尤為明顯:發(fā)達國家 強勢地將秩序優(yōu)先的制度規(guī)則打造成國際主流范式的基本內容, 以維護知識產權國際保護的現行秩序;而發(fā)展中國家力圖改變 現有知識產權秩序中不盡公平、合理的狀況,實現自己對知識 產權的理解和詮釋,即知識產權制度安排的自主話語權

因此,解決自由與秩序之間的價值沖突,自法律產生伊始 便是一個永恒的課題,自然也成為研究知識產權法律價值首先 要考查的問題。根植于經濟生活中的知識產權法所追求的社會 正義,應表現為更具實質性的價值準則。具體而言是要保障創(chuàng) 造者的智力活動投入得到應有回報,實現社會智力資源的有效 配置、促進社會非物質財富的增加。為實現這種正義,需要從 市場經濟的自由和秩序兩個方面對涉及知識產權的經濟生活進 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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