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jù)TRIPS協(xié)議第23條第1款的規(guī)定:各成員方應該為利害關系方提供法律措施,以阻止利用某種地理標志來表示并非來源于該標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即使有關的地理標志表明了真實的原產地,或者即使以翻譯的方式使用或是與諸如“式”、 “型”、“類” “仿”或其他類似的詞語一起使用。協(xié)議第23條第3款規(guī)定給予葡萄酒的同音異義的地理標志平等的保護。作為我國加入WTO的回應,我國新修訂的《集體商標、證明商標注冊和管理辦法》第9條和第12條分別吸納TRIPS協(xié)議第23條第1款和第3款的內容,增加了關于葡萄酒和烈酒(Wines and Spirits)地理標志的額外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