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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求確認商標不侵權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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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知識點

知識產(chǎn)權不侵權訴訟屬于舶來品,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此沒有明確規(guī)定,人民法院是否受理一直存有爭議。其中關于不侵權訴訟的條件有哪些,被告不出庭是否能夠判決原告不侵權成立,作為被告的知識產(chǎn)權權利人利益如何得到充分有效的保護,都存在爭議。隨著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專利不侵權能夠受理的批復后,關于商標、著作權要求法院確認不侵權訴訟也隨之大量產(chǎn)生。起訴的條件有哪些、如何審理、如何認定等諸多問題需要探討。

【案例】社會科學出版社請求確認不侵犯沃恩公司商標權糾紛案

(一)案情簡介

2003年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下稱社會出版社)與張女士簽訂了圖書出版合同,出版張女士選擇翻譯的19本已進入公共領域的波特女士創(chuàng)作的彼得兔叢書(下稱“該系列作品”),出版社出版了該系列作品的中英文對照本圖書共四冊(下稱“該系列圖書”)并使用了波特女士創(chuàng)作的全部插圖。出版社在該系列書的封面、書脊上使用T“彼得兔系列”,在封面、書脊及書內(nèi)的頁碼處使用了一幅彼得兔繪圖(下簡稱“彼得兔圖”)。波特女士是英國著名童話作家,她在1902-1913年間創(chuàng)作了彼德兔等一系列童話故事,并親手繪制了童話故事中的所有插圖,這些故事和栩栩如生的插圖在一個多世紀以來一直深受小讀者們的喜歡,在歐美國家流傳甚廣。波特女士已經(jīng)于1943年去世,根據(jù)我國《著作權法》,其創(chuàng)作的童話故事和插圖應當自1994年1月1日起進入公有領域。事實上,該系列童話作品在世界上其他很多國家也已經(jīng)相繼進入公有領域。英國費德里克,沃恩有限責任公司(下稱沃恩公司)是第一家獲得波特女士許可出版其童話故事的出版商,而且在一個多世紀的時間里一直出版著各種版本的彼得兔系列童話故事。沃恩公司在波特女士創(chuàng)作的幾十幅插圖即將進人公有領域的1993年6月,在第16類上申請注冊商標(其中包括前述社會出版社選用的彼得兔圖)被核準;后在1996年,又申請注冊“比得兔”文字商標,被核準使用的商品包括“書籍、雜志、連環(huán)漫畫雜志、印刷品、印刷出版物、文具、圖畫、海報、明信片”等。該系列圖書在中國出版后一個月,沃恩公司以前述使用侵犯了其在第16類注冊的“比得兔”文字商標及“彼得兔圖”圖形商標商標權為由向工商機關投訴及向經(jīng)銷商發(fā)函,西城區(qū)工商分局接到舉報后立案查處了出版社,經(jīng)銷商也因此公告停止銷售。在此情況下,出版社如繼續(xù)發(fā)行該系列書,不僅需要向各經(jīng)銷商做大量說明工作,而且會讓各經(jīng)銷商面臨被被告指控侵權的危險,出版社不得不被迫中止銷售。為此,2003年6月10日出版社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其產(chǎn)品不構成商標侵權。

(二)本案涉及的知識點

知識產(chǎn)權不侵權訴訟的相關問題;商標不侵權訴訟的界定及其處理。

(三)與本案有關的現(xiàn)行法規(guī)

民事訴訟法第3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chǎn)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guī)定。

第108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在批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yè)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中,明確:由于被告的發(fā)函稱原告有侵權的行為導致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在起訴中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且有管轄權,因此人民法院對本案應予受理。

(四)當事人意見及理由

原告訴稱,被告以對已經(jīng)進入公共領域的著作權作品享有商標權為由,先后向我國工商機關檢舉查處我社的正當出版物;并且向相關圖書經(jīng)銷商發(fā)出警告信,要求它們不得經(jīng)銷我社的正當出版物,已經(jīng)嚴重影響我社的正常經(jīng)營活動,為此,請求法院確認我社出版的涉及“彼得兔”的11件作品不構成商標侵權。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請求法院駁回其起訴。

(五)法院裁判結果及其理由

法院認為,按照我國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著作權保護期為作者及其死亡50年。波特女士于1943年去世,自1994年1月1日起,其作品在中國已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均可以自由使用。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雖然被告對其注冊的11個商標享有專用權,但由于被告注冊的上述商標文字和圖形均來源于波特女士的作品,直接標識了作品的內(nèi)容,而波特女士的作品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因此,被告對這些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將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以其享有的上述商標專用權為由阻礙他人對波特女士的作品的正當使用。按照出版行業(yè)的慣例,在對多篇作品進行匯編而成的系列叢書中,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作品的名稱作為整個叢書名,故原告選擇“彼得兔”為叢書名稱符合行業(yè)慣例,屬于對作品內(nèi)容的直接表述,該行為并不侵犯被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

(六)評述

1.不侵權之訴的法理依據(jù)

(1)國外相關規(guī)定的借鑒。對于確認不侵權的案件,國外又稱為“宣告性判決”。按照TRIPS協(xié)議第44條第2項規(guī)定的相關內(nèi)容:在其他情況下,應適用本部分規(guī)定的救濟,或者如果這些救濟與成員的法律不一致,應當采取宣告判決和充分的補償。對此的權威解釋是,“在其他情況下,可以獲得第三部分所規(guī)定的通常的救濟,但是與有關國家的法律相抵觸的除外。在此情況下,救濟可限于宣告性判決,以及給付充分的賠償。按照布萊克法律辭典的解釋,宣告性判決是指即使沒有進一步的救濟,但對當事人的權利和地位有法律約束力的判決”。對于設立該程序的目的,許多法學專家評價:“宣告判決法案的立法目的在于將潛在的被告從達莫克斯之箭的威脅之下解除出來,這種威脅來自于意在干擾其對手,對手以起訴相威脅,但是何時啟動訴訟完全取決于對手——也許對手永遠不起訴。該法案允許處于如此情景的當事人,在一旦敵對情形明確而且利益沖突變得現(xiàn)實和緊迫時,通過宣告式判決的訴訟對可能增加的損害提前采取行動。不侵權之訴在國外還有很多條件限制,比如美國的判例要求,提出宣告式判決訴訟時必須有“確實的爭議(actualcontroversy)”。如果僅僅是某人可能在未來受到不利影響而并沒有實際受到威脅,則并不產(chǎn)生要求宣告式判決的前提條件——確實的爭議。這一點在我國未來司法實踐中無疑也值得探討。此外,國外的宣告式判決的范圍不僅僅適用于民事侵權案件,還適用于對一些退休金計劃的限制條件提出的訴訟,對政府義務的宣告,對分期購買財產(chǎn)是否符合特定條件的宣告等。

(2)我國相關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當權利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侵權方停止侵權行為、賠禮道歉、賠償損失。作為市場競爭策略,權利人可以通過向被控侵權方或其經(jīng)銷商發(fā)出內(nèi)容為該產(chǎn)品屬于涉嫌侵權產(chǎn)品的警告信函的方式,以達到阻止競爭對手的商品進入市場的目的。如果權利人通過該方式濫用其權利,造成了被控侵權人的行為是否侵權處于不確定狀態(tài),甚至直接或者潛在地影響其合法權益,被控侵權方如何取得法律救濟?相關法律規(guī)定并不明確。司法實踐中,通常做法是被控侵權方等到權利人起訴后,才能提起不侵權的答辯;或者可以提起原告侵犯其商業(yè)信譽的反訴,要求權利人對濫用權利給其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如果權利人沒有選擇起訴,而是通過警告信或其他方式干擾被控侵權方的產(chǎn)品銷售,被控侵權方往往處于一種極為被動的狀態(tài)中,他們既不知對方何時起訴,也難以對自己行為是否合法作出準確評估?!耙环矫娲嬖趯嶓w權利是享有訴權的前提,如給付之訴;但是沒有實體法上的權利也同樣有訴權,如否定的確認之訴;請求人本身并不享有實體法上的權利,其只是請求法院確認某種法律關系事實上是不存在的,故實體權利不是享有訴權的前提。請求人為了使自己的行為和經(jīng)營處于合法穩(wěn)定的狀態(tài),避免涉訴和減少可能的救濟賠償,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之訴,應該說這種確認的結果與其利益息息相關。依據(jù)有利益即有訴權的民法理論,被警告人完全可以基于自己的訴權,請求人民法院對不確定的法律關系進行確認?!惫时景甘且驗榫嫘诺男袨槎巩斒氯穗p方存在是否侵權的爭議,人民法院完全可以受理被警告人的起訴,進行是否侵權的確認。即使沒有警告信,當事人主動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就其已經(jīng)實施的行為或者將要實施的行為的合法性進行裁量也是可以的,國外也有很多類似的案例。如美國著名的“超級法律公司”直接訴請法院,要求確認其出版的CD-ROM中使用了一部分著名的聯(lián)邦法院判例出版商“西方公司”法律報告部分內(nèi)容的行為不構成侵權就很具有典型意義。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guī)定了起訴必須符合的條件是:原告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第"I條進一步規(guī)定,對于符合第108條規(guī)定的起訴,人民法院必須受理。在最高人民法院批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蘇州龍寶生物工程實業(yè)公司與蘇州朗力福保健品有限公司請求確認不侵犯專利權糾紛案的批復》中,對要求法院確認不侵權的構成要件明確:由于被告的發(fā)函稱原告有侵權的行為導致與本案有直接的利害關系;原告在起訴中有明確的被告;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屬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圍并且有管轄權,因此人民法院對本案應予受理。

(3)不侵權之訴的構成要件。結合審判實踐,其構成要件一般掌握:一是原告受到了權利人明確的侵權警告或聲明,使原告處于權利不穩(wěn)定的境地,不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將使原告合法權益受到或可能受到損害;二是侵權警告或聲明系享有知識產(chǎn)權的被告所為;三是原告請求確認不侵權的客體必須明確,沒有明確的客體內(nèi)容,沒有被控侵權對象,也將因欠缺訴的利益以及訴的要素,而不構成確認不侵權之訴;四是權利人未向人民法院起訴或糾紛未經(jīng)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已就某事項提起訴訟后,就同一事項再行提起其他訴訟的,法院不應受理。結合本案爭議的事實,社會出版社由于沃恩公司的投訴,致使其被置于商標侵權的潛在被告威脅中。同時社會出版社由于經(jīng)銷商收到被告的警告信威脅,被迫中止對彼得兔系列書的發(fā)行銷售,直接損失已經(jīng)產(chǎn)生,明確形成了利害關系。如果社會出版社按以往的慣常做法,只能等待沃恩公司向法院起訴或工商機關作出決定,再進行抗辯,不僅在抗辯程序上將增加時間及資金成本,而且即使最終贏得法律上的勝利,卻很可能已失去了搶占市場的先機。因此,為了取得主動,社會出版社在沃恩公司向法院提起訴訟之前,主動提起確認不侵犯商標權之訴。由于當事人起訴僅僅解決的是出版行為是合理使用而不構成商標侵權的確認之訴,因此對于喪失市場和經(jīng)銷商等的損失問題并無涉及,因此法院根據(jù)不告不理原則,對此不予理涉。

2.不侵權之訴的認定及處理

(1)審理過程中,對于本案的實體處理分歧明顯:一種意見認為,沃恩公司的商標機構行政審查授權在有效期限內(nèi),其商標專用權應當受到法律保護,社會出版社使用商標的行為構成商標侵權,依法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另外一種意見認為,社會出版社不構成侵權,其使用屬于合理使用且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如果因為沃恩公司將進入公有領域的波特作品的角色名稱、插圖注冊商標,并因此有權以其擁有的注冊商標專用權禁止其他人在波特作品彼得兔圖書上使用原作中的插圖,顯然是對社會公共利益的損害。

《民法通則》第7條規(guī)定,民事活動應當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58條同時規(guī)定,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行為無效。根據(jù)《民法通則》的相關規(guī)定,結合本案,當商標專用權與社會公共利益沖突時,商標注冊人的專用權應當讓位于社會公共利益,其權利范圍應當受到一定限制。正如美國法官Holmes所云:“商標權只是用于阻止他人將其商品當作權利人的商品出售,如果商標使用時只是為告知真相而并不是要欺騙公眾,我們看不出為何要加以禁止。商標不是禁忌。因此,法院對于商標禁止權的范圍進行解釋時,應當考慮公共利益,保護范圍不應該延及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的著作權作品;商標注冊人或權利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已進入公有領域的著作權作品。既然原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已進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有權自由使用原作品。這時,商標注冊人的專用范圍不應阻礙人們對共有作品的正當使用。如果允許商標注冊人限制他人使用原作品的方式,則實質(zhì)上又給予了商標注冊人一種大于著作權的特權,實際上這種特權是建立在損害公共利益的基礎之上的。沃恩公司用商標專有權變相地延長了著作權的專用權保護期限,同時也是對法定的著作權權利保護期限制度的挑戰(zhàn)。因此,社會出版社明確提出,如果對此予以保護,面臨的是將作者個體利益置于社會公共利益之上還是對此進行權利限制的一種價值取向的全面衡量。實際上,作為版權法的起源——《安娜法》在頒布之初便明確宣稱,“此法的目的是為促進科學技術之進步”,同時明確版權保護期屆滿后作品即具有公共屬性;就是說給予作者有時限的壟斷保護權利,來促進作者創(chuàng)作更多作品,以促進科學技術的進步,使得全社會從中得到好處。該觀點后被繼承在大西洋彼岸的美國憲法當中,并且一直延續(xù)至今。根據(jù)版權保護相當發(fā)達的美國法律對迪斯尼公司作品“米奇老鼠”的保護,就可以看出版權保護期屆滿后應無條件進入公共領域。最終,迪斯尼公司是通過游說國會通過被稱為“米奇老鼠保護法”的SonnyBono版權保護期限延展法,將版權保護期延展為作者有生之年加70年來實現(xiàn)保護的。顯然,迪斯尼公司自己并不認為其版權失效后,可以通過其他法律(包括商標法)來繼續(xù)其對米老鼠形象的壟斷。另外,必須明確,作為下位法的美國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蘭哈姆法)對商標的保護當然不能違反上位法美國憲法對版權所設定的限制。

(2)出版社出版行為及著作權使用的正當性。社會出版社使用“彼得兔系列”及彼得兔圖是為了配合描述波特女士作品的內(nèi)容特征,因為人們一旦提起波特女士寫的多個故事,常稱為“彼得兔故事大全(TheTaleofPeterRabbit)'\"彼得兔和他的朋友們(PeterRabbitandHisFriends)",甚至直接稱為“彼得兔”(PeterRabbit)。“彼得兔”已成為人們對波特作品的代稱和標志,甚至于人們將波特居住的英國湖區(qū)稱為“彼得兔”的家鄉(xiāng)。因此,出版社翻譯出版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將插圖與文字一并使用,符合著作權法的規(guī)定。需要說明的是,社會出版社使用彼得兔書的內(nèi)容包括插圖屬于使用進入共有領域的作品,無可厚非。但是要區(qū)分作品內(nèi)容與出版社封面裝幀之間存在的區(qū)別;對于沃恩公司作為出版商對書的封面設計,特別是其中獨特具有區(qū)別功能的圖形設計(可以作為商標進行注冊,這也是沃恩公司在我國獲得商標保護的基礎)包括彼得兔書系列設計部分,就要著重分析其是否已經(jīng)在消費者心目中與沃恩公司聯(lián)系起來,造成混淆。據(jù)查明的事實,出版社在顯著的地方使用了自己的文字及圖形商標明確標示了該系列圖書的出版者身份,不會導致與本案涉及的彼得兔商標注冊人沃恩公司與社會科學出版社兩個出版商之間的混淆。社會出版社使用“彼得兔系列”文字及彼得兔圖,并未起到標示圖書的出版社來源的作用,而是介紹圖書插圖的合理使用行為,并非商標意義上的使用。所以法院認為,根據(jù)我國商標法的規(guī)定,雖然被告對其注冊的11個商標享有專用權,'但由于被告注冊的上述商標文字和圖形均來源于波特女士的作品,直接標識了作品的內(nèi)容,而波特女士的作品已經(jīng)進入公有領域。因此,被告對這些商標享有的專用權將受到一定的限制,即不得以其享有的上述商標專用權為由阻礙他人對波特女士的作品的正當使用。法院判決按照出版行業(yè)的慣例,在對多篇作品進行匯編而成的系列叢書中,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作品的名稱作為整個叢書名,故原告選擇“彼得兔”為叢書名稱符合行業(yè)慣例,屬于對作品內(nèi)容的直接表述,該行為并不侵犯被告的涉案商標專用權是正確的。

(七)對本案的思考

商標不侵權訴訟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法院是否應當受理?


標簽:宜賓 韶關 七臺河 玉溪 日喀則 仙桃 漢中 紅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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