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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城市建設格局初定,高端外包將演繹為“打土豪、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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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年是智慧城市建設項目落地之年,從去年末至今的信息顯示:

  1、銀江股份獲30億觀山湖智慧城市大單

  2、中國工程院立項智慧城市啟2萬億投資盛宴

  3、易華錄獲天津逾7億元智慧城市項目

  4、延華智能與遵義市簽訂10.49億元智慧城市建設項目

  5、迪威視訊智慧城市再下一城拿下中通安徽2億元工程

  6、天成控股:進軍互聯(lián)網金融,簽遵義智慧城市大單

  7、……

  此外,各地政府與運營商簽約的智慧城市建設項目也很多,不一而足。

  群雄并起,注定了不可能一口吃成個胖子。有識之士已經看到:智慧城市建設的軟件外包業(yè)務必定迎來大發(fā)展。

  一、軟件外包給力智慧城市建設

  業(yè)內專家認為,智慧城市建設對軟件外包產業(yè)發(fā)展具有重要意義,并且充滿機遇和挑戰(zhàn)。一般意義上目前中國智慧城市建設項目仍然以政府為主導,而政府部門不具備提供智慧城市解決方案的實施能力,無論是交通、醫(yī)療、教育、旅游等垂直行業(yè),還是產業(yè)園區(qū)、公共管理與服務等城市區(qū)域與功能都需要具備行業(yè)或整體智慧解決方案能力的ICT企業(yè)參與實施建設。除基礎架構與設施以外,智慧城市解決方案中最重要的部分包括以新一代信息技術為核心的軟件、應用與服務。中國的軟件外包企業(yè)經歷了多年的沉淀與積累,已經具備在相關行業(yè)以及智慧城市解決方案中提供專業(yè)化整體外包服務的能力,毫無疑問,這種能力將在中國智慧城市建設中得到充分的發(fā)揮和釋放。

  例如美國佐治亞州的沙泉市(Sandy Springs)借助公私合營方式,將包括市民服務中心、網站經營、公共事業(yè)招標、稅金征收、公共交通網的規(guī)劃等行政業(yè)務,大量外包給民間企業(yè),市政府僅聘用5名職員;通過市民滿意度調查機制,掌握外包質量,讓市政府運作更有效率。

  按照外包業(yè)務性質分類,可分為三類:ITO(信息技術外包),BPO(業(yè)務流程外包),KPO(知識流程外包)。ITO包括軟件研發(fā)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fā)外包等,主要是軟件研發(fā)及開發(fā)服務和軟件技術服務、系統(tǒng)運行維護等。

  二、不能不提到的城鎮(zhèn)信息化建設模式

  一個完整的智慧城市商業(yè)模式 = 所有權 + 建設運營形式 + 盈利模式,即一個完整的智慧城市商業(yè)模式包括三部分 :智慧城市的所有權、智慧城市的建設運營形式和智慧城市的盈利模式。智慧城市的盈利模式關注的是兩方面問題 :一是智慧城市有哪些收入來源 ;二是在智慧城市中各種收入來源的比重。現(xiàn)階段,智慧城市的日常收入來源有 :政府財政支付、廣告收益、用戶的接入收費或者包月收費、增值應用。針對不同的客戶,增值應用主要分為政府應用、企業(yè)應用和個人應用。由此可知,現(xiàn)有的智慧城市商業(yè)模式主要分為兩類 :一類為政府擁有全部所有權或者大部分所有權的運營模式 ;另一類為運營商 / 第三方獨立投資建設運營或者聯(lián)合建設運營模式。政府擁有全部所有權或者大部分所有權的運營模式在融資、建設、共享等方面更容易推進,且公共服務一般由政府買單,提供免費服務。

  此外,國外采用的各種建設模式也是做軟件外包時必須懂得的:

  1.BT

  BT(building—transfer)模式:即建設—轉讓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資金來進行基礎非經營性設施建設項目的一種融資模式。項目工程由投資人負責進行投融資,具體落實項目投資、建設、管理。工程項目建成后,經政府組織竣工驗收合格后,資產交付政府;政府根據回購協(xié)議向投資人分期支付資金,投資人確保在質保期內的工程質量.

  2.BOT

  BOT(build—operate—transfer)即建設—經營—轉讓,是指政府通過契約授予私營企業(yè)(包括外國企業(yè))以一定期限的特許專營權,許可其融資建設和經營特定的公用基礎設施,并準許其通過向用戶收取費用或出售產品以清償貸款,回收投資并賺取利潤;特許權期限屆滿時,該基礎設施無償移交給政府。

  3.BOO

  BOO(build—own—operate)即:建設—擁有—經營,是指項目一旦建成,項目公司對其擁有所有權,當地政府只是購買項目服務。

  4.BOOT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轉讓。項目公司對所建項目設施擁有所有權并負責經營,經過一定期限后,再將該項目移交給政府。

  5.BLT

  BLT(build—lease—transfer)即:建設—租賃—轉讓。項目完工后一定期限內出租給第三者,以租賃分期付款方式收回工程投資和運營收益,以后再行將所有權轉讓給政府。

  6.BTO

  BTO(build—transfer—operate)即:建設—轉讓—經營。項目的公共性很強,不宜讓私營企業(yè)在運營期間享有所有權,須在項目完工后轉讓所有權,其后再由項目公司進行維護經營。

  7.ROT

  ROT(rehabilitate—operate—transfer)即:修復—經營—轉讓。項目在使用后,發(fā)現(xiàn)損毀,項目設施的所有人進行:修復恢復整頓—經營—轉讓。

  8.DBFO

  DBFO(design—build—finance—operate)即:設計—建設—融資—經營。

  9.BOOST

  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即:建設—擁有—經營—補貼—轉讓。

  10.ROMT

  ROMT(rehabilitate—operate—maintain—transfer)即:修復—經營—維修—轉讓。

  11.ROO

  ROO(rehabilitate—own—operate)即:修復—擁有—經營 。

  三、不同產業(yè)建設模式優(yōu)劣對比

  1.BOT與BOO的比較

 ?。?)相同點。BOT和BOO模式最重要的相同之處在于,它們都是利用私人投資承擔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在這兩種融資模式中,私人投資者根據東道國政府或政府機構授予的特許協(xié)議或許可證,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授權項目的設計、融資、建設及經營。在特許期,項目公司擁有項目的占有權、收益權以及為特許項目進行投融資、工程設計、施工建設、設備采購、運營管理和合理收費等的權利,并承擔對項目設施進行維修、保養(yǎng)的義務。在我國,為保證特許權項目的順利實施,在特許期內,如因我國政府政策調整因素影響,使項目公司受到重大損失的,允許項目公司合理提高經營收費或延長項目公司特許期;對于項目公司償還貸款本金、利息或紅利所需要的外匯,國家保證兌換和外匯出境。但是,項目公司也要承擔投融資以及建設、采購設備、維護等方面的風險,政府不提供固定投資回報率的保證,國內金融機構和非金融機構也不為其融資提供擔保。

 ?。?)不同點。BOT與BOO模式最大的不同之處在于,在BOT項目中,項目公司在特許期結束后必須將項目設施交還給政府;而在BOO項目中,項目公司有權不受任何時間限制地擁有并經營項目設施。從BOT的字面含義,也可以推斷出基礎設施國家獨有的含義:作為私人投資者在經濟利益驅動下,本著高風險、高回報的原則,投資于基礎設施的開發(fā)建設。為收回投資并獲得投資回報,私人投資者被授權在項目建成后的一定期限內對項目享有經營權,并獲得經營收入。期限屆滿后,將項目設施經營權無償移交給政府。由此可見,項目設施最終經營權仍然掌握在國家手中,而且在BOT項目整個運作過程中,私人投資者自始至終都沒有對項目的所有權。說到底,BOT模式不過是政府利用私人投資者在一定期限內對項目設施擁有經營權,但該基礎設施的本質屬性沒有任何改變。換句話說,運用BOT方式,項目發(fā)起者可擁有一段確定的時間以獲得實際的收入來彌補其投資,之后,項目交還給政府。而BOO方式,項目的所有權不再交還給政府。

  2.BOT與BOOT的比較

  BOOT與BOT的不同點有兩個方面:一是所有權的區(qū)別。BOT方式,項目建成后,私人只擁有所建成項目的經營權;而BOOT方式,在項目建成后,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私人既有經營權,也有所有權。二是時間上的差別。采取BOT方式,從項目建成到移交給政府這一段時間一般比采取BOOT方式短一些。

  每一種BOT形式及其變形,都體現(xiàn)了對于基礎設施部分政府所愿意提供的私有化程度。BOT意味著一種很低的私有化程度,因為項目設施的所有權并不轉移給私人。BOOT代表了一種居中的私有化程度,因為設施的所有權在一定有限的時間內轉給私人。最后,就項目設施沒有任何時間限制地被私有化并轉移給私人而言,BOO代表的是一種最高級別的私有化。

  換句話說,一國政府所采納的建設基礎設施的不同模式,反映出其所愿意接受的使某一行業(yè)私有化的不同程度。

  例如,由于基礎設施項目通常直接對社會產生影響,并且要使用到公共資源,諸如土地、公路、鐵路、管道、廣播電視網等等。因此,基礎設施的私有化是一個特別重要的問題。對于運輸項目(如收費公路、收費橋梁、鐵路等)都是采用BOT方式,因為政府通常不愿將運輸網的私有權轉交給私人。在動力生產項目方面,通常會采用BOT、BOOT或BOO方式。一些國家很重視發(fā)電,因此只會和私人簽署B(yǎng)OT或是BOOT特許協(xié)議。而在電力資源充足的國家(如阿根廷),其政府并不如此重視發(fā)電項目,一般會簽署一些BOO許可證或特許協(xié)議。最后,對于電力的分配和輸送,天然氣以及石油來說,這類行業(yè)通常被認為是關系到一個國家的國計民生,因此建設這類設施一般都采用BOT或BOOT方式。

  四、軟件外包業(yè)務的價值鏈

  智慧城市建設讓軟件開發(fā)商有機會升級,專注于高端定制軟件的外包業(yè)務,充分積累行業(yè)知識,逐步從外包服務提供商向解決方案提供商轉型。

  IT服務價值鏈的高端在戰(zhàn)略咨詢、業(yè)務設計規(guī)劃、業(yè)務流程改造和業(yè)務流程外包。

  而知識流程外包是服務外包業(yè)務的金字塔!

  智慧城市建設路漫漫,經過幾年的智慧城市大潮的沖刷,未來幾年必定將誕生一批面向智慧城市建設提供軟件服務的供應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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